各学院:
按照国家要求,为资助家庭经济困难的大学生顺利完成学业,激励他们勤奋学习、努力进取,并在德、智、体、美等方面得到全面发展,根据相关规定,现将2015年国家助学金评审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全体在校生(含2015级新生)中的家庭经济困难学生。
分为三个等级,全年分别为4000元、3000元、2000元,按学期分两次发放。
5.家庭经济困难,生活俭朴,积极参加勤工俭学活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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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符合国家助学金评定条件的家庭经济困难学生提出申请,将申报材料上交辅导员处。学生申请填写时间范围:9月18日—9月2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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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年级依据相关评审条件,根据学生申报情况,审核相关材料,各院评审委员会进行联评。9月23日—9月2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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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各院将候选学生名单在分院范围内进行5个工作日的公示(公告栏纸介版和院系网站公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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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各院将初审后的名单与申报材料以及汇总表在11:00前报学工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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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学校将候选学生名单在全校范围内进行5个工作日的公示,公示地点为各教学楼公告栏及学校网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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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院应成立分院分管领导为组长,辅导员、责任班导师、学生代表等为成员的评审小组,通过民主评议等方式确定本院拟推荐学生名单。各院拟推荐学生名单确定后,应在分院范围进行不少于3-5 个工作日的公示,如无异议,报学工处。
1、在同一学年内,申请并获得国家助学金的贫困学生,可同时申请并获得国家奖学金。
2、各院严格按照国家助学金分配名额与单项金额进行评选(见附件4),评选采取民主与集中相结合的原则,辅导员要认真听取每个班级学生的意见,既包括家庭经济困难学生意见,同时也要包括非经济困难学生意见,根据学生提出的合理建议调整评定方案。在广泛宣传评选条件和综合测评办法的基础上,公开、公平、公正、民主评选。
3、各年级评选比例由各院系掌握,要做到各专业及班级的贫困学生均有机会参评。
4、各院应对获奖学生的贷款情况及其他获助情况予以掌握,并将其通报学工处,同时要求获奖学生首先清还贷款并缴纳学费,如发现学生有挥霍浪费现象,一经查实,将取消申报人资格,并对相关责任人进行追责处理。
(1)试读期间的学生;(2)上年度受纪律处分的学生;
1、《国家助学金申请表》(纸介版,一式一份,可以手写也可以打印,但是申请人签字必须为手写);
3、《国家助学金发放信息汇总确认表》(电子版和纸介版各一份,纸介版学生签字确认);
5、各院国家助学金评审工作情况报告(需主管领导签字、加盖公章)。
含评审依据、评审程序、分配名额、公示情况和评审结果等基本情况及评审小组成员名单、评审小组意见(电子版和纸介版,各一份)。
以上材料的纸质版均需加盖各院公章,并均以纸制和电子版形式由各院统一报送,逾期不报视为放弃。报送截止时间:2015年10月13日 11:00(星期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