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入党培养联系人、介绍人制度

作者:系统管理员   时间:2013-04-01   点击数:

 

黑龙江省普通高校发展党员工作制度之一:
 
黑高工委字【2008】46号
 
    确定入党培养联系人和介绍人,对入党申请人、入党积极分子、拟发展对象、预备党员进行经常性的培养考察,是发展党员工作的一个重要环节。为加强对入党培养联系人、介绍人的管理,进一步提高我省高校发展党员工作的质量,根据《中国共产党章程》、《中国共产党发展党员工作细则(试行)》和省委组织部《关于建立健全发展党员工作质量保证机制的意见》等有关规定,制定本制度。
    一、入党培养联系人、介绍人的确定和条件
    第一条 入党培养联系人、介绍人是学校党组织做好发展党员工作的重要力量。担任入党培养联系人、介绍人是每名正式的共产党员必须履行的义务,不得以任何理由拒不担任或拒不履行职责。
    第二条 入党培养联系人在培养教育入党申请人阶段由所在党支部在正式党员中确定。入党培养联系人一般为固定的1-2名正式党员,入党介绍人为固定的两名正式党员。入党申请人成为中国共产党正式党员或脱离申请入党行列后,培养教育关系自动解除。
    第三条 确定入党培养联系人、介绍人的程序为:入党申请人向党支部递交入党申请书后,党支部召开支委会研究确定其入党培养联系人,并报党总支备案;在支委会确定入党培养联系人后5天内,党支部书记与入党培养联系人进行谈话,介绍入党申请人基本情况,布置培养联系任务;在与党支部书记谈话后5天内,培养联系人要与入党申请人见面,确立培养教育关系,了解其入党动机,提出努力方向。党组织拟吸收入党申请人入党时由入党培养联系人担任入党介绍人。在入党培养联系人、介绍人出现空缺时,党支部要及时补充.入党培养联系人、介绍人一经确定,原则上不能随意变更.
    第四条 入党培养联系人、介绍人必须具备以下条件:思想成熟,政治和理想信念坚定,能与党中央保持高度一致;党性原则较强,善于做思想教育工作,有事业心、责任感,党员先锋模范作用突出,在师生中有较高威信;掌握一定党的历史知识,熟悉党的基本知识。党支部内没有合适人选的,可报请上级党组织按照就近、就地、方便的原则,协调约请入党培养联系人、介绍人。
   下列人员不准担任入党培养联系人、介绍人:中国共产党预备党员;受留党察看处分没有恢复党员权利的党员;民主评议党员中确定的不合格党员和限期改正错误的党员;受纪检及司法部门调查,问题没有查清的党员.
    下列人员不宜担任入党培养联系人、介绍人:与入党申请人有夫妻、直系血亲、近姻亲关系的党员;工作和生活不稳定的流动党员;体弱多病、行动不便、精力不足的党员。
二、入党培养联系人、介绍人的职责
    第五条 入党培养联系人对入党申请人、入党积极分子、拟发展对象负有直接培养教育的责任。主要职责为:
    (一)对入党申请人进行培养教育
    1、全面了解掌握入党申请人的思想、工作、学习、生活状况,制定书面培养教育计划。
    2、充分利用与入党申请人共同工作、学习和参加社会活动的机会,重点对其进行党的光荣历史、党的基本知识、党的优良传统和作风等方面的教育,帮助他们深刻了解党,树立正确的入党动机。
    3、对入党申请人进行为期3个月以上的培养后,根据其成熟情况,可向党支部提出确定为入党积极分子的书面建议,并协助党组织做好有关考察工作。对尚不成熟的要继续进行培养教育。
    (二)对入党积极分子进行培养教育
    1、所培养联系的入党申请人被党组织确定为入党积极分子后,要有计划地对其进行培养教育。
    2、经党组织同意,有选择地吸收入党积极分子参加党课学习、党日活动、优秀党员事迹报告会、发展新党员支部大会、新党员入党宣誓大会等党内活动,并给予指导。
    3、积极带领入党积极分子参加党内开展的争先创优等活动,在实践中提高他们的思想政治觉悟。
    4、经常与入党积极分子谈话,听取思想汇报,进行思想交流。
    5、定期向党支部汇报入党积极分子成长情况。每季度要对入党积极分子进行一次考评,认真填写《入党积极分子考察记实表》。经过一年以上的培养教育后,对比较成熟的,可向党组织提出将该积极分子列为拟发展对象的书面建议,并协助党组织做好有关考察工作;对尚不成熟的要继续进行培养教育。
    (三)对拟发展对象进行培养教育
    1、所联系的入党积极分子被党组织确定为拟发展对象后,制定书面培养教育计划。
    2、指导拟发展对象写好自传。
    3、协助党组织做好对拟发展对象的政治审查。
    4、监督指导拟发展对象认真参加集中培训,并辅导其进行自学。
    5、配合党组织做好对拟发展对象入党的公示工作。
    第六条 入党介绍人负有介绍拟发展对象入党和对预备党员进行跟踪培养考察的责任。主要职责为:
    (一)介绍发展对象入党
    1、向被介绍人解释党的纲领、章程,说明党员条件、义务和权利。认真了解被介绍人的入党动机、政治觉悟、思想品质、本职工作表现、经历等情况,如实向党组织汇报。
    2、指导被介绍人填写《入党志愿书》,并认真填写自己的意见。
    3、向支部大会介绍被介绍人的情况。
    (二)跟踪培养考察预备党员
    1、发展对象被党组织接收为预备党员后,制定书面跟踪培养考察计划。
    2、每季度与预备党员作一次谈话;就预备党员执行党的决议、履行党员义务情况,向群众征求一次意见;向党组织汇报一次预备党员的成长情况和工作表现。
    3、每季度协助党组织对预备党员进行一次评议;每半年协助党组织对预备党员进行一次鉴定。
    4、与预备党员结成传帮带对子,言传身教,带领其积极参加党员争先创优等活动。
    5、在预备党员预备期满时,指导其撰写《转正申请书》,并向党组织提出能否按期转正的书面建议。协助党组织做好考察工作。对不能按期转正的,认真填写延期转正决议。
    第七条 入党培养联系人、介绍人具体承担着为党组织发展党员的任务,除做好培养教育入党申请人工作外,还要注意发现教师队伍中未向党组织靠拢的非党优秀分子,积极主动地做好思想教育和宣传引导工作,吸引他们向党组织靠拢。
    三、入党培养联系人、介绍人的管理
    第八条 各级党组织要把入党培养联系人、介绍人履行培养联系职责情况纳入到党员民主评议的范围内。
    第九条 各级党组织要充分发挥组织委员的作用。采取定期检查和不定期抽查等多种办法,切实加强对入党培养联系人、介绍人履行职责情况考核。每年抽查不少于两次。
    第十条 在隶属范围内,党组织要定期组织入党培养联系人、介绍人交叉与入党申请人和预备党员谈话,互相查找不足、交流经验,促进工作。
    第十一条 实行培养教育定期汇报制度,入党培养联系人、介绍人要定期在党支部学习会上向组织汇报履行职责情况。
    第十二条 入党培养联系人、介绍人对新发展党员的质量负有直接责任.对未能认真履行培养教育职责,未能如实填写相关入党记录,未能如实向党组织汇报培养联系对象情况,造成发展失误的,要追究入党培养联系人、介绍人的责任,取消入党培养联系人、介绍人资格;情节严重的,要根据有关规定,给予党纪处分。
    第十三条 对工作突出的入党培养联系人和介绍人应给予适当的党内表彰奖励。
 
 


 

黑龙江省普通高校发展党员工作制度之二:
 
黑高工委字【2008】46号
   
为进一步做好推荐优秀团员作党的发展对象(以下简称“推优”)工作,根据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和改进大学生思想政治教育的意见》、中央组织部、中共教育部党组、共青团中央《关于加强和改进在大学生中发展党员工作和大学生党支部建设的意见》、中央组织部和共青团中央《关于进一步做好推荐优秀团员作党的发展对象工作的意见》和省委组织部《关于建立健全发展党员工作质量保证机制的意见》精神,结合我省高校实际,特制定本制度。
    一、“推优”工作的领导和重点
    第一条 共青团是中国共产党领导下的先进青年的群众组织,是党的助手和后备军。“推优”工作是党赋予共青团组织的一项光荣任务,高校各级共青团组织要把“推优”工作作为一项经常性的重要工作认真抓实抓好。
    第二条 “推优”工作应在党组织的统一领导下进行。党组织要高度重视,积极支持、帮助和指导共青团组织开展“推优”工作。对共青团组织推荐的优秀团员,要注意培养、教育,条件成熟者应列为发展对象,及时吸收到党内来。
    第三条 高校“推优”工作要从贯彻党的基本路线的要求出发,立足培养教育,坚持标准,保证质量,有组织、有计划地进行。
    第四条 高校“推优”工作的重点是大学生和教职工中的团员骨干、团员中的先进模范和团干部。
    第五条 学校党团组织要注重加强共青团基层组织建设,提高团员、团干部队伍素质,为“推优”工作打下良好的基础。
    第六条 “推优”工作以团支部为推荐单位,特殊情况下,上级共青团组织也可直接推荐。
    二、推荐对象及条件
    第七条 凡年龄在18至28周岁之间,志愿申请入党,政治素质好,工作成绩突出的优秀团员可以作为推荐对象。其主要条件是:
    1、具有坚定的共产主义理想信念,坚决拥护并自觉执行党的基本路线,努力学习,勤奋工作;
    2、自觉遵纪守法,勇于开展批评与自我批评,敢于同违法乱纪行为作斗争;
    3、能够完成共青团组织交给的各项任务,积极参加团的各项活动,在各方面能够发挥积极作用。
    第八条 申请入党的团员中,对获得市地级以上表彰的优秀团干部、优秀团员、各类优秀青年标兵、先进工作者、三好学生、优秀学生午部以及大学新生中入学时已经是入党积极分子且进入大学后经党团组织考察表现突出的团员,经共青团组织推荐,作为党组织重点培养对象,符合条件的可以列入发展计划。
    第九条 年龄在28至35周岁的青年,志愿申请入党,在青年中能够发挥模范作用,工作、学习成绩突出,符合入党条件的,党组织发展其入党时应征求共青团组织意见。
    三、推荐对象的培养教育
    第十条 加强对团员的培养、教育,提高团员的思想政治素质,是“推优”工作的前提和基础,也是“推优”工作的主要目的。
    1、党团组织要对全体团员加强爱国主义、集体主义、社会主义教育,引导和帮助他们树立坚定正确的政治方向,树立科学的世界观和人生观。
    2、对于申请入党的团员,应按照党员标准进行培养教育。组织他们认真学习政治理论和党的基本知识,帮助他们增强贯彻执行党的基本路线、方针、政策的自觉性,增强党性观念,端正入党动机,确立为共产主义事业奋斗终身的信念,引导他们在各方面发挥模范作用。
    3、各级党团组织要根据青年成长的特点及其规律,适应新形势的要求,不断完善培养教育的形式和方法,注重利用党课、团课教育功能,开展党团共建活动,通过在学习、工作实践中锻炼与考验,加强对申请入党的团员的培养教育工作。
    4、推荐的优秀团员被党组织确定为发展对象后,党组织应按照发展党员工作的要求,负起直接培养教育和考察的责任,指定1-2名正式党员作为发展对象的培养联系人,共青团组织也要继续协助党组织做好培养工作。
    四、“推优”工作程序
    第十一条 共青团组织向党组织推荐发展对象,根据学校特点,一般每年集中推荐两次,也可根据党组织的要求和实际情况不定期地集中推荐.推荐优秀团员作党的发展对象必须严格按照推荐的程序办理。推荐的具体步骤是:
    1、团员向党组织提出入党申请后,党组织及时将其情况通知所在团支部。团支部应及时登记建档,有计划地进行培养考察。考察期可根据实际情况确定。
    2、考察期满后,召开团员大会,团支部委员会介绍申请入党的团员在培养考察期间的表现,团员进行民主评议,提出推荐对象。
    3、团支部委员会在对推荐对象进行认真考察的基础上,讨论确定推荐名单,填写《优秀团员入党推荐表》,报上一级团组织审定,同时向党支部汇报。
    4、上级团组织进一步考察审核后,签署意见,由团支部正式向党支部推荐。
    5、团支部和团总支在形成推荐意见和做出推荐决定时,都必须经过委员会集体讨论,在意见不一致时,应暂缓做出决定,待进一步培养考察后再进行讨论决定。
    6、团支部(总支)书记和基层团委书记申请入党,由上一级共青团组织在认真听取团员意见的基础上,直接向其所在单位党组织推荐。
    7、党组织要重视团组织的“推荐”意见,及时讨论研究,根据成熟情况可以确定为党的发展对象,并将讨论结果通报共青团组织。
    五、“推优”工作责任和纪律
    第十二条 “推优”工作要在同级党组织的统一领导下进行。党、团组织“推优”工作的具体职责:
    1、学校团委的职责:根据学校党委和上级团委的要求,制订“推优”工作规划。布置、检查、总结、交流“推优”工作,对广大团员青年进行党的基本理论和党的基本知识教育,定期听取分团委(或团支部)的“推优”工作汇报,具体指导分团委(或团支部)的“推优”工作,及时将团员申请入党的情况以及接纳“推优”对象的情况向分团委(或团支部)通报。
    2、基层团委的职责:积极开展各种适宜青年身心健康的活动,切实加强青年团员的教育管理,全面提高团员素质。根据党支部(党总支)和上级团委的要求,制订“推优”工作计划,定期向党支部(党总支)汇报“推优”工作情况,对推荐对象进行全面审查,签署审定意见,建立推荐对象档案。
    3.团支部的职责:搞好团员的教育管理,组织团员学习党的基本知识,根据党支部和上级团委的要求,制定“推优”工作计划,建立“推优”对象档案并进行教育、培养、考察,定期向党支部和上级团组织请示汇报,及时召开支委会和团员大会,讨论决定推荐对象并办理推荐手续,推荐后继续协助党支部做好推荐对象的教育培养考察工作。
    4、党组织职责:党组织要把“推优”纳入党建工作的议事日程,定期听取汇报、研究解决问题。党委组织部门在部署发展党员工作时,要把“推优”工作作为一项重要内容,在检查发展党员工作时,对“推优”工作一并进行检查。党组织在研究制定年度发展党员工作计划时,要充分考虑共青团组织的“推优”意见。
    第十三条 共青团组织推荐优秀团员入党,必须认真填写《优秀团员入党推荐表》,并作为党组织发展团员入党的必备手续。
第十四条 “推优”工作要严格执行程序,杜绝拉关系、送人情、个人说了算等情况的发生。对“推优”工作中出现的违纪现象,各级党组织要严肃查处。违反有关规定列为推荐对象的应予撤销,对有关责任者,应批评教育,情节严重者,要给予党纪、团纪处分。
 
 
 
 


 

黑龙江省普通高校发展党员工作制度之三:
 
黑高工委字【2008】46号
   
为了进一步加强和改进发展大学生党员的教育培训工作,保证发展党员工作质量,根据《中国共产党章程》、《中国共产党发展党员工作细则(试行)》规定和省委组织部《关于建立健全发展党员工作质量保证机制的意见》等有关文件精神,结合全省高校实际,特制定本制度。
    第一条 教育培训的对象
    在发展大学生入党工作中要坚持系统培训的思想,分层次、分类别地抓好新生入学后的入党启蒙教育、入党积极分子的经常教育培训、拟发展对象的集中教育培训和学生预备党员的继续教育培训,构建大学生党的先进性教育培训体系。
    第二条 大学生的入党启蒙教育
    1.要从大学生开始大学生活起,就对其进行入党启蒙教育。通过宣传党的政治主张,进行党的基本理论、基本路线、基本纲领、基本经验的教育和党的优良传统、优良作风教育,提高大学生对党的认识,激发他们的入党热情,使他们自觉端正入党动机。
    2、入党启蒙教育应作为新生入学教育的重要内容纳入计划,由学校党委统一做出安排部署,组织部门和党校负责组织,各院系党总支(党委)具体抓落实,分层次进行教育培训。新生入党启蒙教育一般不少于2学时。
    3、各院系学生党支部要做好新生入党启蒙教育的具体工作,指导大学生学习《党章》和党的基本知识,指导大学生积极靠近党组织。
    第三条 入党积极分子的经常性教育培训
    1、院系党总支(党委)要严格按照有关规定对入党积极分子进行经常性教育和培训.要依托院系二级党校强化对入党积极分子的理论学习和实践锻炼。
    2、院系党总支(党委)要通过组织开展不少于10学时的集中培训、培养联系人长期跟踪培养、吸收入党积极分子参加党内活动和定期为入党积极分子安排具体工作任务等方式对入党积极分子进行经常性教育培训和培养。
    3、学生党支部负责组织入党积极分子进行日常的学习和教育,并对入党积极分子的学习情况进行记录,建立入党积极分子学习考察档案。
    第四条 拟发展对象的集中教育培训
    1、学校党委组织部和学校党校(或党校分校)必须对拟发展对象进行集中强化培训。集中培训时间一般为5至7天(或者不少于40学时)。
    2、培训以上级党组织指定的入党培训教材为主,主要内容是加强对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理论体系的学习教育,深化对党的纲领、性质、宗旨的认识,坚定理想信念,端正入党动机,使他们把个人的成长、成才与党的事业紧密联系起来,为成为一名合格的共产党员奠定坚实的思想基础。
    3、培训结束时,学员要进行个人总结,培训部门要组织学员进行闭卷考试。考试成绩合格者,颁发学校党校培训结业证书,有效期为两年。党组织要把学习情况作为考察入党积极分子是否具备入党条件的重要内容之一。
    4、没有经过集中培训的,不得参加培训考试。因客观原因不能集中进行培训的,党组织应安排他们利用业余时间学好指定的材料,并做好辅导,及时组织补考。
    5、没有经过培训的,或参加培训课时不足的,或封口培训而考试成绩不合格的,一般不应发展其入党。
    第五条 大学生预备党员的继续教育培训
    1、要以提高素质、增强党性、发挥作用为目标,积极开展对大学生预备党员的继续教育培训工作,使大学生预备党员经常受教育、永葆先进性。要结合党的先进性建设,引导大学生党员深化对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和科学发展观的理解,深化对马克思主义发展史的认识,认真学习遵守维护贯彻党章,加强党性党风党纪教育,坚定理想信念,坚持党的宗旨,增强党的观念,发扬优良传统,踏踏实实地为实现党的基本纲领而奋斗。
    2、学校和院(系)两级党校要定期举办大学生党员专题学习培训班,结合新形势和大学生党员的思想实际开展有针对性的教育培训。学校党委组织部要对学习培训情况进行定期检查,抽查大学生预备党员对党的基本知识和基本理论的掌握情况。大学生预备党员必须参加党校组织的专题教育培训,并将培训考核是否合格作为能否转为正式党员的重要内容之一。
    3、学生党支部应加强对大学生党员的日常管理和教育。要通过严格的组织生活,督促大学生党员进行政治理论学习,增强党员意识,履行党员义务,发挥在掌握科学文化知识、加强实践锻炼和日常工作、学习和生活中的先锋模范作用和在关键时刻、重大活动中的骨干带头作用。要为大学生党员建立学习档案,并根据实际学习情况认真做好鉴定,作为预备党员转正和党内评选先进的重要参考依据之一。
第六条 要切实加强学校和院系两级党校建设,建立和完善学校党校机构编制,落实干部职数,强化党课教师队伍建设;科学规划设计、合理安排党课培训的课程内容和时间,保证教材建设和经费投入;积极开设党课类选修课程;学校党委主要负责人和有关部门负责人要带头讲授党课。原则上在学生人数较多的院(系)成立学校党校分校,学校党校对党校分校进行工作指导、课程规划、教材提供、教师备课、考题审核等业务管理。党校分校要在学校党校的具体指导下,负责院(系)入党积极分子和拟发展对象的教育培训。
第七条 高校要根据本制度要求,结合本学校的实际情况,做出具体安排,总结经验,尽快把这一制度健全和完善起来,并注意把短期集中培训和日常教育培养有机地结合起来。


 

黑龙江省普通高校发展党员工作制度之四:
 
黑高工委字【2008】46号
 
为切实加强对发展党员工作的宏观指导,严肃发展党员工作纪律,保证发展党员工作质量,根据《中国共产党章程》、《中国共产党发展党员工作细则(试行)》和省委组织部《关于建立健全发展党员工作质量保证机制的意见》的要求,结合全省高校实际,特制定本制度。
    第一条 预审对象是指经过一年以上培养考察的入党积极分子,并经党支部委员会(不设支委会的支部大会)研究同意后拟提交支部大会研究接收为预备党员的发展对象。
    第二条 拟吸收为预备党员的发展对象,在履行入党手续之前,党支部必须将拟发展对象的基本情况和相关材料报上级党组织进行预审考察。
    第三条 预审主要材料主要包括:拟发展对象的入党申请书、思想汇报、自传、入党积极分子考察写实表、政审材料、学习成绩单(学生)、共青团组织推荐优秀团员作党的发展对象材料(学生)、经济责任审计材料(有关教工)、征求党内外群众意见材料、党校集中培训情况材料、基层党组织考察情况等。
    第四条 预审方法和内容:
    1、预审一般由学校党委组织部或组织员办公室负责,由党委组织员具体进行预审。党建工作基础较好、党务干部力量较强、发展党员工作比较规范的基层党委,可由学校党委授权负责预审。党委组织部要制定授权预审的基层党委发展党员预审实施办法和责任追究办法,加强对授权预审的基层党委发展党员工作的检查指导和监督制约,确保发展党员工作质量。
    2、预审主要内容包括:培养教育入党积极分子必须的工作过程是否严密、必要的文书材料是否齐全、履行的入党手续和程序是否符合相关规定、确定的发展对象是否符合发展党员的条件等。
    3、预审时可根据预审内容,视情况采取个别谈话、调查了解、组织考核、审阅材料等方式对发展对象进行严格审查。
    4、党委组织员在《发展对象预审情况表》上签署意见并将有关材料及时反馈给党总支(党支部)。经预审合格,同意发展后,发展对象方可正式填写《入党志愿书》;未经预审或预审不合格的发展对象不能发展其入党。
    5、党支部要根据党委在《发展对象预审情况表》上签署的意见,对预审后同意发展的对象,进行公示并提交支部大会讨论;暂不具备发展条件的要继续教育培养;手续不完备或程序不规范的由党支部按相关要求和程序完善后重新上报审查。
    第五条 下列对象必须由学校党委组织部或组织员办公室进行重点预审:1、毕业前一个学期拟发展的学生;2、重新入党人员;3、统战部门管理的党外人士;4、曾犯有严重错误并受行政或校纪处分的;5、在重大事件中犯有错误或表现情况不清楚的;6、曾被公安部门拘留、逮捕或判刑的;7、曾参加各类非法组织或反革命组织的;8、上级党组织认为需要把关的其他发展对象。
    第六条 高校党委要明确实行预审制的工作程序,严格按照程序操作,严把“入口’关,做到责任到人,措施到位,加强督查,狠抓落实,确保实效。在预审中发现不按程序发展党员的,党委要督促党总支(党支部)责令整改;对不按标准或弄虚作假的,将依照有关规定追究责任,情节严重的按有关规定给予纪律处分。
 
 


 

黑龙江省普通高校发展党员工作制度之五:
 
黑高工委字【2008】46号
 
    为进一步提高发展党员工作质量,保持党员队伍的先进性和纯洁性,根据《中国共产党章程》、《中国共产党发展党员工作细则(试行)》、中央组织部、中共教育部党组、共青团中央《关于加强和改进在大学生中发展党员工作和大学生党支部建设的意见》和省委组织部《关于建立健全发展党员工作质量保证机制的意见》等有关规定,结合全省高校实际,特制定本制度。
    第一条 适用范围和方式
    票决范围为拟接收预备党员和拟转正预备党员;在召开党员大会时,有表决权的正式党员以无记名投票的方式进行表决。
    第二条 基本原则
    1、客观公正原则。在票决中,对票决对象必须一视同仁,确保党员能更加客观、公正地对待每个票决对象。
    2、逐人酝酿原则。对票决对象实行逐人讨论酝酿并票决(一张表决票上只能有一个票决对象),使党员了解每个票决对象,能真实地反映党员对每个票决对象的评判意愿。
    3、一人一票原则。对一个票决对象,投票人只投一票,或不投票,但不得多投票,也不得代替未到会的党员投票。填写确有困难的,可委托他人或由党支部指定专人按其本人意愿填写。因故不能到会的党员正式向党支部提出书面意见的,应统计在票数内。
    4、唯一意愿原则。投票人对同一票决对象,只能选择一个意愿,选择两种及以上意愿的视为无效票;不表达意愿的视为弃权票。
    5、超过半数原则。到会有表决权党员须超过应到会有表决权党员的半数才能召开支部大会,只有赞成票数超过实到会有表决权正式党员的半数,支部大会才能通过接收预备党员或预备党员转正的决议。
    第三条 票决程序
    除执行发展党员的正常程序外,在表决时按下列程序进行:
    1、清点人数。会议主持人(一般由党支部书记担任)报告出席会议的有表决权的正式党员人数。
    2、确定监票人、计票人。由党支部提出建议人选,经到会有表决权党员过半数通过,可确定为大会监票人、计票人。
    3、领取、发放表决票。监票人和计票人员领取、发放表决票。
    4、强调注意事项。会议主持人详细说明填写表决票注意事项。
    5、填写表决票。到会有表决权的正式党员按照本人真实意愿无记名填写表决票。
    6、投票。监票人检查票箱,经检查合格后,监票人和计票人首先投票,然后组织党员按顺序投票。
    7、唱票、计票。依次投票后,大会计票人在监票人监督下清点表决票,当场计票、汇总,并将因故不能到会有表决权党员的书面意见统计在内。
    8、宣布票决结果。由监票人宣布支部大会票决结果。
    9、宣布大会决议。党支部根据票决结果,指定专人认真起草支部大会决议,由会议主持人在大会上进行宣布。
    10、封存表决票。支部书记、监票人、计票人在《汇总表》上签署姓名,并加盖党支部印章后封存表决票。
    11、党支部将支部大会决议填写在《入党志愿书》上,连同《票决汇总表》及其他有关材料,报上级党组织审批。
    第四条 有关要求
    1、计票时,回收的表决票少于或等于发出数,票决结果有效;回收的表决票多于发出数,票决结果无效,应重新进行票决。支部大会对两个以上票决对象进行票决时,应逐个进行。如果拟转正的预备党员没有通过票决,党支部可根据实际情况选择票决或举手表决形式,通过延长其预备期或取消其预备党员资格的决议,并报上级党组织批准。
    2、要认真把握好会上讨论环节。在票决前,支委会要详细介绍票决对象考察期间或预备期间的基本情况和表现情况,并认真组织到会党员进行充分讨论。如果在讨论过程中,因党员对票决对象的某些问题不清楚而出现意见不一致时,支委会应介绍有关情况或加以说明,然后再进行票决;如果支部大会上提出新的问题,一时难以弄清,可暂行休会,待查清问题后,可在下一次支部大会上票决。
    3、在票决过程中,党支部要教育和引导党员本着对党、对同志高度负责的态度,实事求是地表明自己赞成或不赞成的意见,正确行使民主权利,并认真做好填写表决票的解释、说明工作,以便减少无效票、废票的出现。
    4、党支部要认真梳理分析和调查核实到会党员在票决过程中的意见、建议,并及时反馈给票决对象,帮助他们发扬优点、改正缺点、找出差距和明确努力方向。
    第五条 整理归档
    支部大会通过接收预备党员的决议后,要将《票决情况汇总票》归入个人档案一份,支部存档一份,没有被同意接收为预备党员发展对象的《票决情况汇总票》要存入支部档案。对支部大会讨论预备党员转正的决议,无论是否按时转正,其《票决情况汇总票》都要归入个人档案一份,支部存档一份。
    第六条 建立监督保障机制
    1、实行发展党员票决制,是加强和改进新时期发展党员工作,保持党员队伍先进性的重要措施。也是扩大党内民主,保障党员权利和提高发展党员工作质量的重要途径。通过实行票决制,使发展党员工作更加透明、民主、公正,防止那些不符合党员条件、素质不高的人进入党内,切实保证新党员的质量。学校党委、院系党总支要严格按照本制度的要求,定期对党支部发展党员工作进行监督检查。
    2、在党员发展过程中,对采取串联、贿赂、威胁、作假等不正当行为干扰、破坏票决工作的,经查属于票决对象行为的,视其情节可分别给予票决对象批评教育、延长考察期或预备期直至取消入党积极分子或预备党员资格等处理;属于基层党组织或有关责任人行为的,要按照有关规定追究相关党组织或责任人的责任,严重的要进行组织处理。
3、学校党委、院系党总支要建立发展党员票决制的监督机制。充分利用监督电话、意见箱等形式畅通监督渠道,对党员和群众反映的问题,要认真进行调查核实,证据确凿的,要按照有关规定严肃处理。
 


 

黑龙江省普通高校发展党员工作制度之六:
 
黑高工委字【2008】46号
 
    为了扩大发展党员工作中的民主,接受群众监督,提高发展党员工作质量,根据《中国共产党章程》、《中国共产党发展党员工作细则(试行)》、中组部《关于进一步做好新形势下发展党员工作的意见》、中组部、教育部党组、共青团中、央《关于加强和改进在大学生中发展党员工作和大学生党支部建设的意见》和省委组织部《关于建立健全发展党员工作质量保证机制的意见》等要求,结合全省高校实际,特制定本制度。
    第一条 公示对象
    1、经民主推荐和支委会(不设支委会的支部大会)讨论决定,拟提交上级党组织审查批准,列入年度发展党员计划的入党积极分子。
    2、培养考察一年以上,经支委会(不设支委会的支部大会)讨论决定,并经上级党组织审查同意,拟提交支部大会讨论吸收为中共预备党员的发展对象。
    3、预备期满,经支委会(不设支委会的支部大会)讨论决定,并经上级党组织审查同意,拟提交支部大会讨论转正的中共预备党员。
    第二条 公示内容
    1、拟列入年度发展党员计划的入党积极分子的公示内容:公示对象的姓名、性别、出生年月、文化程度、参加工作时间(教工)、工作单位或班级、担任职务、申请入党时间、团组织“推优”情况(共青团员)、列为入党积极分子的时间、近年来奖惩情况、培养联系人姓名等。
    2、拟吸收为中共预备党员的发展对象的公示内容:公示对象的姓名、性别、出生年月、文化程度,参加工作时间(教工)、工作单位或班级、担任职务、申请入党时间、团组织,“推优”情况〔共青团员)、列为入党积极分子的时间、党校培训和政审情况、近年来奖惩情况、入党介绍人姓名等。
    3、拟转为中共正式党员的预备党员的公示内容:公示对象的姓名、性别、出生年月、文化程度、参加工作时间(教工)、工作单位或班级、担任职务、被接收为预备党员的时间、培训情况、预备期内受奖惩情况、入党介绍人姓名等。
    4、接待来信来访的单位、地点和联系电话。
    5、其他有必要让党员、群众了解的重要内容。
    第三条 公示实施
    1、公示的组织。教职工的公示,在学校党委组织部(或组织员办公室)的监督指导下,由公示对象所在院(系、处)党组织具体负责实施。学生的公示在公示对象所在院(系)党组织的监督指导下,由公示对象所在党支部(或学生党总支)具体负责组织实施。
    2、公示的范围。一般以公示对象所在院(系、处)等单位为主。根据需要,也可以扩大到公示对象原所在单位以及;有密切联系的单位,必要时进一步扩大到全校范围内进行公布。
    3、公示的方式。要以实效性、广泛性和便于群众监督为原则,一般利用党务政务公开栏,以张贴公告等书面方式进行。还可以利用校园网、闭路电视等其他方式,在规定的范围内进行公示。
    4、公示的时间。一般为5-7天。
    第四条 公示程序
    1、确定对象。公示对象按照自下而上、民主集中的方式,由具体负责公示的党支部委员会(不设支委会的支部大会)讨论后,经上一级党组织审查同意后确定。
    2、发布公告。负责实施公示的党组织,以委员会的名义,将公示对象和公示内容及有关情况,以适当方式在一定范围内进行公告.
    3、举报受理。公示期内,单位和个人认为公示对象不符合党员标准或有足以影响其入党的问题,可以通过口头、书信、电话等方式,向实施公示的党组织或上级党组织举报。举报者可以署名,也可以不署名。公示单位党组织及其学校党委组织部(或组织员力、公室),要有专人负责接待群众来电、来信、来访,对群众反映的问题要如实记录。
    4、调查核实。接到群众举报或问题反映的党组织,对署名举报公示对象的问题,要根据情况责成有关部门和人员认真调查核实;对问题线索清楚、情节较重的匿名举报,也要进行调查核实。调查核实问题的时间一般不超过10天。
    第五条 公示结果运用
    1、公示时间截止后,负责公示的党组织要及时研究处理党内外群众反映的问题,做出公示结论,并认真填写《公示情况登记表》,作为党组织研究讨论的重要依据。
   2、公示期满后要把公示情况及反映问题的调查结果,在支部大会上通报。对举报的问题情节复杂,需要进一步核实的公示对象,要先行调查核实有关问题,暂缓讨论是否发展,暂缓讨论的时间一般不超过三周;对举报的问题属实,不符合入党条件的公示对象,不予发展,或取消预备党员资格,或取消入党积极分子资格;对发现有严重违法违纪问题的公示对象,要根据问题的性质交有关部门处理.
    3、公示中对没有问题,或举报的问题与事实不符的公示对象,要及时提交支部大会表决,决定列入发展计划,或吸收为预备党员,或按期转正。
    第六条  公示纪律
对公示对象问题的调查,要实事求是、客观公正。要严格为反映问题的党员、群众保密。对于泄密者,要依照有关规定追究其纪律责任。
 


 

黑龙江省普通高校发展党员工作制度之七:
 
黑高工委字【2008】46号
 
     为进一步做好新形势下发展党员工作,保证发展党员质量,严肃发展党员工作纪律,根据《中国共产党章程》、《中国共产党发展党员工作细则(试行)》、《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中组部《关于进一步做好新形势下发展党员工作的意见》、中组部、教育部党组、共青团中央《关于加强和改进在大学生中发展党员工作和大学生党支部建设的意见》和省委组织部《关于建立健全发展党员工作质量保证机制的意见》等要求,结合全省高校实际,特制定本制度。
    第一条 责任人与责任追究的对象
    l、学校党委书记是发展党员工作的第一责任人,分管副书记、组织部长、院系党总支书记(副书记)是直接责任人,党支部书记是具体责任人。
    2、预备党员因各种问题被延长预备期或取消预备党员资格的,上级党组织要对有直接责任的基层党委、党支部及其负责人、入党培养联系人、入党介绍人和党委组织员等,追究培养教育、考察谈话、核实问题、讨论审批等环节的领导或工作责任,并视情节轻重做出相应的组织处理。
    第二条 责任追究的范围
    1、党组织及其负责人不认真履行党章和其他党内法规所赋予的职责,没有将发展党员工作摆上重要议事日程,纳入党建工作责任制,或长期不做发展党员工作的,要追究党组织及其负责人的责任。
    2、党组织和组织部门不认真贯彻中央和省委的有关规定,不深入进行调查研究,没有科学制定发展党员工作规划或年度计划,不认真实施发展党员工作分类指导和督促检查,使所属单位发展党员造成全局性工作被动或发生重大失误的,要追究党组织和组织部门负责人、直接责任人的责任。
    3、党组织和党员干部违反党章和其他党内法规的规定,采取弄虚作假或者其他非常手段把明显不符合党员条件的人发展为党员的,或者违反有关规定发展党员的,或者为非党员出具党员身份证明的,要追究党组织及其负责人和直接责任人的责任。
    第三条 责任追究的内容
    1、没有准确掌握培养对象的入党动机、政治觉悟、思想品质和工作表现,未能定期与培养对象进行谈话并认真负责地按时填写培养写实记录,了解情况不详或发现发展对象的某些问题未能向党支部如实汇报,致使发展党员工作出现失误的,要追究培养联系人的具体责任。
    2、没有向被介绍人解释党的纲领、章程,说明党员的条件、义务和权利;没有认真指导被介绍人填写《入党志愿书》;填写培养意见不认真,未能负责地向支部大会介绍被介绍人的情况;被介绍人被批准为预备党员后,未能继续做好教育帮助工作的,要追究入党介绍人的具体责任。
    3、没有坚持每半年对入党积极分子进行一次深入考察,指导培养联系人、入党介绍人对发展对象进行培养教育;未对发展对象进行政治审查;未能对预备党员深入做好培养教育工作的,要追究党支部组织委员的责任。
    4、没有指导和检查培养联系人、入党介绍人对发展对象进行培养教育,以及认真负责地承办党支部安排的有关工作;发展的新党员没有经过一年以上的培养教育或未经集体讨论;讨论发展新党员之前没有广泛听取党小组、培养联系人和党内外群众的意见;降低标准或不按规定程序发展党员的,要追究党支部书记的责任。
    5、未能认真审查申请人是否具备党员条件、入党手续是否完备;对《入党志愿书》及有关材料未能进行认真审查和广泛听取党内外群众的意见;同申请人谈话不细,考察工作不实的,申请人为学生的要追究学生党总支书记和党委组织员的责任,申请人为教工的要追究党委组织员的责任。
    6、没能对发展对象进行不少于40学时的短期集中培训,未指派专人对发展对象进行审查,审批预备党员时未能逐个审议和经集体讨论、表决的,把关不严或违反规定,造成发展党员工作失误的,要追究党委书记、分管副书记、组织部长和党委组织员的疏于管理和失查的责任。
    第四条 责任追究程序
    1、由审批党员的党委责成纪检、组织部门负责具体实施。在查清责任的基础上,形成责任事件调查报告,提交党委会讨论,实行通报批评或党纪处理。
    2、责令被追究责任的基层党组织或当事人在接到发展党员责任追究通知的一周内,写出书面检查,在支部或党委会上深刻检讨。
    3、有责任的基层党组织,召开党组织班子成员会议研究制定整改措施,将会议情况和整改措施上报追究其责任的上级党组织。
    第五条 组织处理
    1、追究有关组织或个人在发展党员工作中的责任,除党章和党内其他规章制度所列党纪处分种类外,还可视情节轻重采取口头批评、责令检查、通报批评等其它处理方式。
    2、对在发展党员工作中失职、渎职、搞不正之风的党员和领导干部,要视事实和情节,给予党内警告直至撤销党内职务的处分。对通过弄虚作假、搞不正之风、违反《中国共产党章程》和《中国共产党发展党员工作细则(试行)》接收的预备党员一律不予承认,并在支部大会和一定范围内予以通报。
    3、发展对象向党组织隐瞒真实情况,或有其他不良行为的给予相应处理。
    第六条 责任追究时间
    对发展不合格党员的责任者的问题,要严肃地进行查处。责任追究和组织处理,一般应自发现问题之日起,在30天内处理完毕。
    第七条 高校要建立党委统一领导、组织部门布置和督促检查、院系党总支贯彻落实的一级抓一级、一级促一级的党员发展工作机制,切实把发展党员工作落到实处。


 

黑龙江省普通高校发展党员工作制度之八:
 
黑高工委字【2008】46号
 
   组织员制度是党的组织建设工作的一项重要制度,对严把党员队伍“入口”起到了重要作用。为进一步做好高校党员队伍建设工作,充分发挥组织员在发展党员和党员教育管理工作中的重要作用,结合全省高校实际,特制定本制度。
    第一条 组织员的设置与待遇
    1、学校党委要设立专职组织员岗位。要以在校生人数为基数设立组织员办公室和配备专职组织员。原则上,在校生人数在10000人以上的高校应成立组织员办公室,本科院校按正处级单位设置。在校生人数在5000人以下的配备专职组织员1-2人;5000-10000人的配备2-3人;10000人-20000人的配备3-4人;20000人以上的配备4-5人。学生人数在2000人以上的院(系)应配备专职组织员1-2名。学校党委授权发展党员工作的院(系)党委(党总支)应配备一定数量的专职组织员。
    2、专职组织员为同级实职岗位,任免按干部管理权限履行相应审批手续,由校党委任命,享受同级干部待遇。
    3、组织员队伍实行专职为主、专兼职相结合,兼职组织员由院(系)党委(党总支)在党员干部、党员教师等中选拔推荐,由学校党委正式聘用。
    4、学校党委应给予专兼职组织员适当的工作补助。
    第二条 组织员的任职条件
    1、必须具有较强的党性原则。具有坚定的共产主义信念,认真贯彻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在政治上与党中央保持高度一致。
    2、政策理论水平较高。了解党的建设的基本理论,熟知党的基本知识,具有三年以上从事党务工作的经历,有较强的分析问题、解决问题的能力,能独立开展工作。善于做学生工作、知识分子工作。
    3、原则性强。工作中敢于坚持原则,公道正派;政治素质好,严于律已,工作认真负责;密切联系群众。
    4、责任心强。有较强的事业心和责任感,善于调查研究指导工作。
    5、身体健康。
    第三条 专、兼职组织员的工作职责
    1、认真贯彻执行发展党员工作的指导思想和方针,制定和实施发展党员工作计划.
    认真学习党的发展党员工作的指导思想、方针和原则,深刻领会其精神实质。在调查研究的基础上,结合本单位实际,制定出切实可行的中长期发展党员工作规划和年度计划。
    加强对发展党员工作计划执行情况的检查和指导,发现问题及时解决,重大问题要及时向上级组织汇报,保证发展党员工作的指导思想和方针的贯彻落实。
    2、在党委领导下协助基层党组织抓好入党积极分子、发展对象的培养教育和审查,严格履行发展党员程序和手续。
    加强对入党积极分子的培养教育,通过举办多种形式的学习培训,系统宣传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基本理论和基本知识,提高他们的思想政治素质和对党的认识,端正入党动机。
    全面了解入党积极分子的工作、学习、思想状况,并向其所在单位党组织汇报对入党积极分子的培养考察情况,代表党组织对入党积极分子提出要求。
    做好审查吸收预备党员的准备工作.逐一审阅发展对象的入党材料:即入党申请书、自传、思想汇报、党校结业证、综合政审和外调证明材料、群众座谈会意见和入党志愿书等。检查材料是否齐全、是否按计划、考察期是否一年以上、上党校和政审是否合格、考察材料填写是否规范、程序是否符合党章的有关规定,把好发展党员的“入口关”。
    在院党委、党总支正式审批之前,协助院党委、党总支与发展对象进行谈话,对其做进一步考察,并将谈话的情况和对其入党的意见,如实填写在《入党志愿书》上,并向党组织汇报。谈话主要内容包括:①了解其对党的认识是否正确,入党动机是否端正。②了解其掌握党的基本知识情况,是否懂得党的性质、指导思想、最终目的、党在现阶段的总任务、党员的义务和权利、党的纪律、党的组织原则等。③了解其思想、工作状况,考察其觉悟程度,肯定成绩,指出不足,提出要求。④对其进行正确对待入党问题的教育。⑤对其主要看法以及是否可以发展入党的结论。
    3、指导和督促基层党组织做好对预备党员的培养、教育、考察和转正工作。要协助和指导基层党组织加强对预备党员的教育和培养,帮助预备党员认真学习党的基本路线和基本知识,加强党性锻炼,按党员标准严格要求自己,正确行使党员权利,严格履行党员义务,充分发挥党员的先锋模范作用。预备党员预备期满,要指导基层党组织及时讨论和办理转正手续。
    4、协助基层党组织加强党的建设,不断增强党组织的凝聚力和战斗力。做好党建调研工作,了解情况,把握动态,及时向党组织提出加强和改进基层党组织建设、发展党员工作和党员教育管理的意见及建议。
    第四条 组织员工作的管理和领导
    1、组织员办公室的工作职责:
    (1)在学校党委领导下负责全校党员教育、管理和基层党组织建设工作。
    (2)指导党的基层组织做好发展党员工作、制定发展党员工作计划;代表学校党委审查发展党员的材料,严格履行入党程序。研究和总结发展党员工作经验,重大问题及时向党委汇报,保证发展党员工作指导思想和方针政策的贯彻落实。
    (3)做好党建调研工作。掌握党员及基层党组织的现状,分析全校党建工作面临的形势、任务和存在的问题,对存在的问题、基层反映的有关情况及时向党委汇报并提出建议。
    (4)指导和培训基层专、兼职组织员做好对入党积极分子、预备党员的培养、教育、考察工作。建立健全各项规章制度,完善工作机制,促进发展党员工作和教育管理工作的规范化、科学化、制度化。
    2、院(系)党委(党总支)的组织员,在院(系)党委〔党总支)的领导下开展日常工作,由所在院(系)直接管理,同时,业务上受学校党委组织部或组织员办公室管理。组织部或组织员办公室负责对组织员进行培训和考核,对党性强、工作认真负责并做出成绩的组织员进行表彰奖励;对不能胜任工作的组织员,将及时予以调整。
    3、专职组织员由学校党委按照干部管理权限进行考核。兼职组织员由所在基层党组织或学校组织部进行考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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